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经纶聚焦

经纶聚焦

北京市陈经纶中学分校章程

发表日期:2024-02-22  来源:   作者:

 


 

 

北京市陈经纶中学分校章程

(待审定稿)

 

 

20231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学校内部治理结构...........................................................3

第一节  学校党组织........................................................ 3

第二节  书记.............................................................. 5

第三节  校长.............................................................. 6

第四节  中国共产党北京市陈经纶中学分校纪律监察委员会...................... 7

第五节  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 7

第六节  分校区管理其他.................................................... 9

  其他.............................................................. 9

第三章  教育教学科研管理............................................................10

第四章  教职工和学生................................................................11

第一节  教职工........................................................... 11

第二节  学生............................................................. 12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14

第六章  学校资产管理、使用原则......................................................14

第七章  章程修订与解释..............................................................16

第八章  附则........................................................................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章程制订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关于全面推进中小学依法治校工作的指导意见》(京教策[2018]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地址】

学校法定中文名称为:北京市陈经纶中学分校

学校英文名称为:Branch Of Chenjinglun Middle School

学校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南湖东园二区223

学校网址为:http://cjlfx.bjchyedu.cn/

学校微信公众号:gh_b5dda5219560

第三条  【学校隶属关系与性质】

学校为实施九年一贯制学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事业法人资格,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学校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教育政策及法律、法规,接受和服从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教工委、北京市朝阳区教委的监管与指导。

第四条  【学校办学宗旨】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同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教学标准。坚持遵循规律、发展内涵、追求卓越、打造精品的办学思路,办对人民负责的教育。

第五条  【学校文化和特色】

秉承“一切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基”的办学理念,以“育优生群体 塑名师团队 树名校形象 促优质教育可持续发展”作为办学目标,建设“以人为本、开放包容、润物无声”的校园文化,塑造“求实效、重过程、创优质”的校风,致力于培养“重基础,会做人、会学习、会生活”且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优秀学子。

校训:老实、宜强、勤奋、创新

校徽:

校歌:《相约一起飞》

第六条  【行为准则】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约束和指导学校办学模式、学校与分支机构(含代管校)关系以及师生、教职员工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学校根据本章程规定接受师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学校不以任何形式从事营利活动,学校不为任何个人、单位及组织提供担保。


第二章  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校党组织

 

第七条  【党组织地位】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第八条  【党组织建设】

(一)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二)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市陈经纶中学分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三)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学校设党委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学校设党委副书记1名、委员7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5年。

(五)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副校长职数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六)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七)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校长可邀请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八)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九)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十)学校设立党办、校办等内设机构和学生处、教导处等教育教学单位,其负责人由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办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当任该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

(十一)学校党委纪检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组织重大决议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十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十三)党章以及上级党委安排的其他组织建设等工作。

第二节  书 记

第九条  【书记职责】

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带头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市区各项要求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工作安排。

(二)团结带领学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主持研究由党组织决策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负责学校党组织班子自身建设,主持政治理论学习、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七)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等工作。

(八)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织委员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区委教育工委报告工作。

(九)抓好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重要工作推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十)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三节  校 长

第十条 【校长职责】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严格执行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负责招生、考试、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推动学校思政课创新,提高思政课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开齐开足各类课程,合法合规选用使用教材,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等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薪酬分配和福利待遇方案。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各类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家校社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中国共产党北京市陈经纶中学分校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十一条  【组成与地位】

中国共产党北京市陈经纶中学分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设书记1名,原则上需由符合上级文件要求的校级副职担任,设委员2名,需由符合上级文件要求的人员担任,学校纪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同级党委一致。学校纪委在中国共产党陈经纶中学分校委员会及上级纪检部门的双重指导下开展工作,受派驻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协助同级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本单位党内监督体系。

(三)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助推廉洁教育进校园。

(四)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五)受理报告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六)指导和督促同级党委所属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节 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一般规定】

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组成与地位】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代表由全体教职工推选,每届任期3年,每学年召开一次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职责】

学校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定学校重大方针政策的民主决策机制。对关系到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包括学校发展规划、人事聘任方案、工资分配制度、职称推荐方案等,必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制度,投票结果必须当场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改变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方案。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20人及以上提议,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请对重大事项的建议议程,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后,方可启动修订程序。

第六节 成员校及校区管理

 

第十七条  【成员校及分校区组织架构设置】

具备法人资格的成员校在学校文化、教研、教育教学常规等相关工作参照牵头学校相关工作执行,其余办学行为由独立法人成员校自主开展,承担相应责任。

分校区没有法人资格。一般视分校区规模设主管校长1名(副校级)。分校区一般设置学生处、教导处、总务处三个处室。其各自职责由分校区主管校长参照学校相关制度中岗位职责拟定,报学校校务会批准。

分校区依法建立党支部、分工会,接受上级党组织及工会的领导、监督和工作指导。

第十八条  【管理原则】

学校对各个分校区的管理主要遵循“横向定标准,纵向抓落实”原则。

“横向定标准”方面:各分校区按照学校统一制订的办学理念、课程标准、质量标准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

“纵向抓落实”方面:分校区主管校长是分校区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校长和校长办公会负责。在学校校长及校长办公会的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分校区校长主要职责】

分校区校长在所属校区行使相应职权,具体职责参考本章程第九条“校长职责”规定,但校长办公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节 其他

 

第二十条   【学校行政会议】

学校行政会议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一种形式。学校行政会议的参加人员为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会议由校长(或校区主管校长)主持。行政会议主要任务是针对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加强各部门沟通交流、协商合作,决定应由校长办公会决定事项以外的日常工作事项以及校长办公会授权决定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其他民主管理形式】

学校可根据需要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各种专项研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学校根据需要召开民主党派、教工团员和女职工等各类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

学校教师、职员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二十二条  【争议救济保障机制】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和学生申诉处理组织,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授权校长办公会议另行制订。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不满意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教育教学科研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教研管理模式】

学校建立以年级组管理为主、教研组管理为辅的基层管理模式。

第二十四条  【教研管理任务】

学校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着眼于学生的终身发展需要,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构建德育目标体系,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机制,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径,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学校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  【课程体系安排】

学校实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突出校本课程的开发,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第二十六条  【教研目标】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方案】

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二十八条  【质量检测与考核评价

质量检测及考核评价严格按学校《新五制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按规定组织好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察。

第四章 教职工和学生

第一节  教职工

 

第二十九条  【一般规定】

学校教职工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应当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教职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

第三十条  【资格与聘任制】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教师、职员应认真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各项工作任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三十一条  【待遇保障和分配原则】

学校保障教师、职员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学校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绩效工资分配与教师、职员的职级、贡献、效率直接挂钩。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表彰】 

学校教师、职员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教职工的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对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可解聘。

教师、职员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其奖惩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

第二节  学生

第三十三条  【一般规定】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在进行知识文化教育的同时,重视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道德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文化素质。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学习、尊重教师、友爱同学、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勇于创新。

第三十四条 【学生权益保障任务】

  学校、教师应当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卫生保障条件;应当保证学生休息、文娱、体育和课外活动的时间,不得额外增加学生的学习负担;不得将学生的活动设施、场地移作他用。学校应当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支持学生组建社团,组织学生开展艺术、体育、科技方面的竞赛和活动。

学校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卫生工作制度,建立学校健康档案,学生定期进行体检。

第三十五条  【学生权益保障措施】

学校应当保障必要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和人员的配备,应当确保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学校、教师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学校按照国家教育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学校各项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规章制度。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活动,不能随意停课。

第三十六条  【家访机制】

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家访制度,密切与家长的联系,发生学生旷课、逃学和其他不良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入学、学籍一般规定】

学校严格按照北京市及朝阳区招生考试办公室等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学生入学、学籍管理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生奖惩】

学校制定学生奖惩制度。每学年度评选三好学生、各类单项先进和优秀学生干部等,予以全校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教师应遵循“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必要时予以处分,处分等级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学生对学校处分不服的,可依法向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学生自治】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的自主管理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条  【共青团和少先队建设】

学校应重视共青团和少先队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共青团和少先队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着力提高青少年学生综合素质,切实为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服务。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推进少先队活动课程建设,将“少先队活动”课程建设纳入学校校本课程设置方案,组织定期活动,结合主题教育开展适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的系列活动。建立“推优入团”的良好机制,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为团的发展对象,不断为共青团组织输送大批优秀后备。

学校规范共青团发展工作,严格规定团员发展标准和发展规范,认真执行团员发展程序,按照团章有关规定,定期发展团员。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一条  【家长委员会产生方式】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学校和班级家长委员会,做好家校沟通工作,为学校发展建议献策。

办好家长学校,有计划地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第四十二条  【家委会协同机制】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十三条  【社区协同机制】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在社区内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依靠辖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章 学校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

学校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办学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征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学校可以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助学等公益性捐款。

第四十五条  【财务规范】

学校按照北京市财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决算管理体系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全面、真实、准确、完整。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合理使用经费。学校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进行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学校接受政府财税、物价等部门的监督和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四十六条  【资产管理】

学校的资产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立财产专管员,定期组织校产清点,做到账物相符,杜绝漏洞。建立校产置办、领用、调拨、保管、维修、报损、报废、赔偿等制度,督促各部门管好、用好学校的设施设备,改善学生的学习环境。

学校采购货物、服务、工程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以及北京市及朝阳区财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四十八条  【接受捐赠条件与程序】

学校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的向学校捐款。捐赠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接受捐赠的决定应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协商一致,自愿平等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与捐赠人签订,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四十九条  【捐款使用条件】

学校尊重捐赠资助方的意愿,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的用途。如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客观原因确需改变用途的,需要按照学校“三重一大”规定履行适当决策程序并征得捐赠资助方同意。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纳入学校经费结余管理。

学校对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公开透明,纳入学校专项预算管理,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各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各项财政支出标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第七章 章程修订与解释

第五十条  【章程修订】

学校章程修改的发起,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

校长负责章程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学校章程的修订必须履行学校关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提交党委会议审定。

章程修订案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应当向朝阳区教育委员会申请备案,章程修订案经备案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章程修订与解释】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冲突适用规则】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方针、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章程生效条件】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党委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报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审查,自审查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陈经纶中学分校 版权所有 © 1998-2006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南湖东园223号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利泽西街4号院
后台管理 邮政编码:100102 联系电话:010-64775890 友情连接:中国禁毒展览馆 京ICP备2023006885号